要理解这一案件并提出改变,就必须先审视导致这一定罪的现行法律框架。
现行的法国法律框架
所涉《刑法典》条款:
第122-5条(正当防卫):允许在面对"不正当攻击"时,若暴力"严格必要",则可为之辩护
第122-6条(财产的正当防卫):条件极为严苛,尤其要求存在一项正在实施中的"毁坏、损坏或盗窃"行为
第222-7条及其后各条:持械故意暴力
法律上的问题:在本案中,法庭很可能认为:
劫匪当时已在逃(攻击已结束)
还击已不再"严格必要"
朝逃跑中的人开5枪是不成比例的
必要的立法改革
1. 修改《刑法典》第122-5条(正当防卫)
现行措辞(第1款):
"面对针对自身或他人的不正当攻击,同时实施一项由自身或他人正当防卫之必要所要求之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除非所采用的防卫手段与攻击的严重程度之间存在不成比例。"
改革后措辞的建议:
"面对针对自身或他人的不正当攻击,实施一项为使该攻击停止或防止其即时重演而合理必要之防卫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在下列情形下,防卫被推定为合理必要:
行为人面对对其住所、工作场所或车辆的暴力侵入
行为人面对武装侵犯或表面上持械的侵犯
行为人遭受多名袭击者的攻击
该推定,只能通过证明行为人在危险已完全且确定停止之后仍继续其行动、从而明显滥用其防卫权,方可被推翻。
对成比例性的评判,必须考虑到受害者在强烈应激状态下正当的情绪状态以及紧急的情境。"
2. 创设一条新的第122-5-1条(对商户的正当防卫推定)
建议:
"当从事商业或职业活动的人,为在夜间或日间击退其营业场所内一起以暴力、破门或威胁进行的盗窃未遂而使用武力时,其享有正当防卫的推定。
若作案者的逃跑发生在侵犯的即时延续之中,且受害者能够合理地担心其返回或危险的持续,则该推定在作案者逃跑期间同样适用。
还击具明显不成比例之性质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
创设一条第122-5-2条(对住所的强化防卫)
"面对夜间或日间对其住所的暴力侵入,实施下列行为的人,享有不可推翻的正当防卫推定:
1° 使用武力击退侵入者,包括持械
2° 以其可支配的任何手段致伤侵入者或使其丧失危害能力
该推定,只能在下列情形下被排除:
- 侵入者当时处于明显的逃跑之中,且不再构成任何威胁
- 侵入者已清楚地放弃了一切侵入的企图
- 且受害者以明显的报复目的继续了其行动
评判以受害者在事发时刻的视角作出,并考虑到应激状态、正当的恐惧,以及可能存在的黑暗或混乱。
若受害者能够合理地担心侵入者的即时返回,或并不知晓其已无武装或形单影只,则侵入者的单纯逃跑不足以排除该推定。"
住所/商业之区分
对商业场所(如珠宝店),采用一种略有不同的表述:
"第122-5-3条 - 职业场所的防卫
面对其营业场所内一起以暴力、破门或威胁进行的盗窃,为下列目的而使用武力的商户、工匠或专业人士,享有可反驳的正当防卫推定:
1° 击退作案者
2° 阻止其攫取财物
3° 若作案者的逃跑发生在侵犯的即时延续之中,则在其逃跑期间使其丧失危害能力
该推定,只能通过证明商户将作案者追逐至其营业场所的即时周边之外、或在一切危险已明显且完全停止数分钟之后仍继续使用武力,方可被排除。"
3. 修改第122-6条(财产的防卫)
现行措辞:
"为中断一项针对财产的重罪或轻罪之实施,实施一项防卫行为——故意杀人除外——的人,当该行为对所追求之目的严格必要、且所采用之手段与该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成比例时,不负刑事责任。"
改革后的建议:
"为中断一项针对财产的、带有暴力的重罪或轻罪之实施,实施一项合理必要之防卫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面对一起在居住场所或职业活动场所内实施的、以暴力、破门或威胁进行的盗窃而实施之防卫行为,被推定为合理必要。"
4. 创设《刑事诉讼法典》第530-2条(受害者的保护)
建议:
"当一人面对一起带有暴力的违法行为、援引正当防卫而使用武力时,只有在客观而精确的要素确立其明显超越了其防卫权的情况下,方可对其予以拘留或置于司法管制之下。
在任何情况下,除有确凿的逃跑或再犯风险外,其均享有在仅承诺应司法传唤到场的前提下被释放的待遇。
除有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形外,审判时限自被审查起不得超过18个月。"
5. 修改第122-7条(对正当防卫情境的认识错误)
现行措辞:
"面对威胁其自身、他人或财产的当前或迫近之危险,实施一项为保全人身或财产所必要之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除非所采用之手段与威胁的严重程度之间存在不成比例。"
增补的建议:
"当一人面对以仿真武器或被当作武器出示之物件所构成的表面威胁、为自卫而使用武力时,若其错误在综合考虑各情况后属不可避免,则其享有一项绝对的免责事由。"
其他必要的系统性改革
6. 程序时限
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创设一条,对正当防卫案件的审判设定24个月的最长时限,并可在超过后提出自动不起诉之申请。
7. 受害者的赔偿
修改《刑事诉讼法典》第706-3条,使遭抢劫的商户在被追诉、继而被无罪释放或被判缓刑时,就精神损害与程序的过度拖延自动享有赔偿。
8. 举证责任的倒置
在面对武装抢劫的正当防卫案件中,应由检察机关确凿地证明还击明显不成比例,而非由受害者证明其成比例。
国际比较
这些改革借鉴了现有的立法:
美国:若干州的"城堡原则"(Castle Doctrine)与"坚守立场"(Stand Your Ground)学说
英国:2008年《刑事司法与移民法》,它对"合理"武力之使用给予更多保护
德国:《刑法典》第32条,关于正当防卫,标准更为有利
这些改变旨在使系统重新向侵犯的受害者一方倾斜,同时保留防范明显滥用的护栏。目标是让像Lori先生这样的商户,不再因面对真实威胁而自卫,就度过14年的司法地狱。
补充的威慑措施
为在不授权不成比例的前提下强化威慑效果:
1. 加重对入室盗窃的刑罚
对有人居住之住所的入室盗窃,最低5年实刑
若使用武器(真的或仿真的),最低10年
累犯不得适用刑罚的调整
2. 自动赔偿
由国家垫付全部的赔偿
从窃贼的财产上强制追偿
3. 登记与监控
对任何累犯窃贼自动佩戴电子手环
夜间禁止通行
4. 判决的公布
公开张贴入室盗窃的刑罚
清晰的讯息:"窃贼要冒大风险"
为什么不走到"完全不成比例"那一步?
因为那会制造一个这样的社会:
一个业主可以杀死一个偷苹果的青少年
售货员可以击毙一个入店行窃者
死刑将由私人不经审判地事实上恢复
错误(送货员、邻居)将是致命的
目标必须是:有效地保护受害者,而不滑向彻底的私人司法。
我上文所提议的改革,本可使Lori先生永远不被定罪,同时保留防范明显滥用的最低限度护栏。
✅ 强化对受害者(商户、居民)的保护 ✅ 倒置举证责任的有利推定 ✅ 在评判事实时将应激与紧急纳入考量 ✅ 受约束的程序时限(结束14年的等待) ✅ 防范明显滥用的合理护栏 ✅ 在侵犯者一方强化威慑(最低刑罚、监控)
这一综述的要点:
第122-5-1、122-5-2、122-5-3条:涵盖所有情形(住所、商业、财产)
对住所的不可推翻推定 = 最大限度的保护
对劫匪逃跑之即时延续的承认
《刑事诉讼法典》第530-2条:避免滥用性的拘留
最长18-24个月的时限:结束无休止的程序
对Lori先生而言具体会改变什么:
没有36小时的拘留(即时的保护)
正当防卫的推定(商业+表面持械)
举证责任在检方(不在他)
最多2年以内审判完毕
若无罪释放或缓刑则予以赔偿
有了这一框架,Lori先生极有可能永远不会被定罪,更断不会是在14年的等待之后。